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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考试的舞弊方式与社会变革
作者:易禾    文章来源:百度唐朝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唐朝考试的舞弊方式与社会变革

考试是培养、教育、选拔人才的方式之一。考试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不仅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文化素质的提高、平等竞争意识的增强。唐代由于考试制度的形成与健全,为统治基础的扩大提供了保证,也为寒门俊秀入仕提供了机会与可能,加速了社会各阶层的对流,对社会学术文化起到推动与普及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考试过程中作伪、舞弊之风也不断滋生,日益猖獗,舞弊方式随社会变化与考试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各有异同。唐宋之际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变革时期。我们探究唐代考试中的舞弊方式与后世之异同,不仅有助于澄清考试制度本身的内在变化,也可借此反射出社会大变动的缩影。  

一、唐代考试中的舞弊方式面面观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曾阐明唐代举士选官正式分途,形成了礼部试士、吏部试吏的两套考试系统〔按:唐代举士属之吏部考功员外郎,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移归礼部〕的事实。札部以科目选士,主要为进士、明经二科,举子主要来自各地投牒自举的士子与各级学馆的生徒,谓之常举。此外,皇帝还不定期下诏制举,以待非常之才。凡常举及第者,仅获得出身(即做官资格)。虽令文规定州、县须先试,才能举送,实际上只是过场而已,礼部主持的考试才是正式和关键性的。吏部主持的考试,又名曰“释褐试”,凡经考试中格者,才能始授以官职。参加考试的对象称“选人”,包括通过科举及第、门荫结品、杂色入流、军功晋升等途径获得出身及部分六品以下停替待选的前资官。考试标准为德、才、劳,以身(体貌丰伟)、言(言辞辩正)、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作为考察考试内容。其中,判文的优劣,是定夺予留的关键。进京应举的士子最多时达万人,而选人最多时竟达五万人,每年礼部科举录取名额一般在数十到二百名之间,吏部注拟官阙约在二千到四千之间。在中央日益用考试的严密化、规范化来甄别士流、拉开档次、限制人数的同时,考试的各个环节舞弊作伪之风渐炽,不仅开后世科场作伪之先河,也因时代特点而呈现出与后世的差异性。唐代的舞弊作伪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冒名顶替、变易资历。唐代正处于百姓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由身份制社会向非身份制社会过渡的转变时期(这一转变过程在北宋时完成),虽然已打破两晋南北朝门阀政治时代形成的“士庶天隔”及“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人为的身份等级的严格界限,但也远未达到北宋“取士不论家世”的更为平等竞争的阶段。唐令明文规定“刑家之子,工贾异类”不得入仕(《新唐书·选举志》)。出身胥吏及卜祝庸保,也受到鄙视。如唐初重臣张玄素,在隋曾为令史(胥吏),因太宗李世民问其宦立所来,而“深自羞汗”。唐高祖李渊宠幸舞工安叱奴,官之以散骑常侍,领选举事的李纲以“周家均工乐胥不得预士伍”为谏。阎立本虽贵为右相,但因善画“驰誉丹青”而被目为“以末伎进身者”(《大唐新语》卷二)。流外出身参选时,按规定只能受品低的非清要官。由于门第、家世、资历(主要是停替待选的前资官)在铨选过程中是首先要审核的第一关,而且是很重要的一关,于是不少人就在身份资格上大作文章,或变易昭穆,或窜改、伪造甲历,或冒名顶替,以使自己符合参选资格或优于本身原有的资格参选。唐初草创,朝廷盛开选举,便屡有“诈伪资荫者”,太宗龙颜大怒,下令不自首者罪至于死。武后时,因举选之人“冒籍窃资,邀勋盗级”,为弊甚深,右补阙薛谦光激切上疏指斥时弊。中宗、韦后时,“冒名伪选及虚增功状”之徒更是侥幸一时。由于唐代仍采取优容贵戚官勋的政策,贵胄子弟通过门荫可获得较高的出身(散品),而且门荫入仕途径(学馆、三卫等)又较其他仕途更为便捷,所以门荫一途,伪滥更甚。德宗贞元六年(790)就因两馆学士,本应选“勋贤胄子”,但由于“幸冒颇深”,或“假市门资”,或“变易昭穆”造成“用荫乖实”而鱼龙混杂。再如三卫,出入禁署,初衷是为照顾勋胄子弟中学艺粗浅者,但文宗太和五年(831)据兵部奏,已“奸滥纷入”,十有八九“皆非正身”。安史之乱后,原保存于中央的人事档案(敕甲)散失殆尽,罔冒更加猖獗,史载混见官者,谓之擘名;承已死者,谓之接脚;乃至制敕旨甲皆被改张毁裂,以至泾渭难甄,流品难澄。唐后期,吏部科目选(以试文及经史为主)地位渐重,选人凡参加科目选及第者,可不受待选年数限制超授官职,于是一些既无出身又无官者,本该应礼部科目,却纷纷“妄论资次”,赴吏部科目选。更有甚者,买通吏部掌管文案的令史,伪造告身,以求取科第。唐末,出身历任告赤甚至作为有价证券成为买卖的对象。也有人就干脆称档案遗失,乘官府甲库混乱之机,谎报出身及官历。故当时人有感于举选身名之滥而叹曰:“因此渝滥,其事百端,故俗间相传云: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此为举选环节中“弊之尤者”(《通典》卷十七)。北宋以后,随着身份制色彩的淡薄,“取士不论家世”蔚成大局,考试成绩渐成为决定性因素,于是科场作弊又成为最主要的作弊方式。 

(二)驱驰权要、打通关节。唐代考试从报名、审查到考试、录取的全过程,一般都是公开进行(除武后时一度实行选人试判糊名外)。当时还没有达到一纸定终身的纯粹以试卷的优劣取人的地步,人为因素仍起很大作用,公开荐举、私相嘱请、社会舆论都对主考官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权门贵要的干预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录取与否及名次。很多士子在考试前通过行卷、投谒的方式,向有影响力的权贵献纳自己的作品,以求获得赏识而能被推荐。如顾况荐赏白居易、韩愈推奖程昔范等出于公心的赏誉,在有唐一代并不乏其例,但更多的是以亲情、子弟、故交或贪贿而私相嘱请。往往由于嘱请之人官高位重,或掌选之人自身不正遂使举选幸门大开。如武后时,幸臣二张(易之、昌宗)之弟昌仪,早朝途中受选人薛某赂金,于是授意天官(吏部)侍郎张锡,不想张锡失其状,只好按昌仪的意思“但姓薛者即与之”,以至当年参加铨选姓薛者六十余人,都得到官职(《资治通鉴》卷206)。奸相李义府,本无藻鉴之才,却恃武后之势,专以卖官为事,致使“铨序失次”(《旧唐书·李义府传》)。玄宗开元年间,李林甫掌选,宁王私谒十人,李林甫为外示以公,遂与宁王商议“就中乞一人卖之”,于是放选榜云:“据其书判,自合得留,缘嘱宁王,且放冬集”(《国史补》下)。苗晋卿天宝二年(743)掌选,为取悦御史中丞张倚,特将其子张奭录为第一,玄宗闻之亲试入等的六十四人,登第者十无一二,而平日不读书的张奭“手持试纸,竟日不下一字,谓之‘曳白’”(《旧唐书·苗晋卿传》),被士子传为笑谈。代宗时,元载当政,史载当时“贿赂朋党大行,不以财、势者,无因入仕”。李实,德宗朝为京兆尹,倚恃宗室身份,怙权作威,私荐士二十人,并威胁知礼部贡举的权德舆,如果不让这些人及第,就把他从朝中赶走(《新唐书·李实传》)。懿宗咸通末年,唐祚殆亡,曹确、杨收、徐商和路严同为宰相,杨、路弄权卖官,曹、徐袖手备员而已,于是长安民谣有“‘确’确不论事,钱财总被‘收’,‘商’人都不管,货‘赂’几时休”(《唐语林》卷七)之语。上述例子举不胜举。在举选过程中,除“公卿子弟亲戚随位各有分数,……谓之省例”(《通典》卷十八),其余名额很大程度上被请托占据。不少举子选人因此而背本趋末,以请托奔驰为当务之急,用各种方式驱驰府寺,请谒权贵,交驰公卿,以求获得提携、汲引,有攀亲者,有续故者,也有以钱行贿者。开铺卖官、卖官鬻爵史不绝书,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常使才俊之士坐成白首,孤寒士子淹滞经年。权贵干预选举,虽属猥弊,但干预之所以得逞,请托之所以盛行,与当时的政治制度与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关系。荐举人才不仅是中高级官吏的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力,如荐举得人,朝野称美,如荐举不当,污名获谴。况且考试是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进行,主考官与考生并不回避,往往录取对象与名次事先已有预定,考试有时却流于形式,公举私荐交相进行,这都为请托开了方便之门。 
  唐代官、吏正式分途,中央各司的繁剧杂任、文簿书案,均由胥吏掌管。由于他们主管各部门的具体事务,于是一些举子选人奔驱公卿无门,仅从胥吏身上打通关节,以求功名。有的主考官与胥吏互相勾结,贪赃枉法。唐代人事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吏部(武官由兵部)、中书、门下保管,每逢选集,由选曹令史直接经办诸如审查资格、核对甲历、填写状式、汇总文牍等具体工作,他们一般素质较低,贪利甚于重名,又身居紧要之职,如有利可图,便往往借案牍丛淆之机“诡窃窜易”、“伪冒蒙真”。穆宗长庆匹年(824)吏部南曹令李賨等人,因受取贿赂万余贯钱,伪造“出身签符”,卖“凿空伪官”,使六十五名不合格的选人赴任(《旧唐书·杨虞卿传》)。尤其是安史之乱后,“两都士庶,散在远方;三库敕甲,又经伏坠”,更使奸吏缘隙而入。选人用钱财打通关节,令史便可在档案上大做文章,以白身混充现官,以活人顶冒已死之人,或者毁裂制敕旨甲,涂改窜易,也有的就干脆伪造签名甚至伪造栏案官历。尤其是铨选系统更为严重。陆贽有鉴于此,在德宗贞元年间,对铨选进行了一些改革,以杜绝吏员稽壅、案牍丛淆而使猾吏为奸之弊,但虽暂时治标,并未彻底治本,此后仍是防不胜防。 

唐以后各朝,虽然请托干选、打通关节的事例也很多,但这样公开化普遍化以及技术环节上可乘之隙之多,却是仅见于唐代。所以,唐代有令史受贿被处罚或掌选举之官因选举失当或贪赃枉法被贬黜的案例,但却几乎未见到因请托买嘱主考官事发而受到处理的。 
  (三)试场作伪舞弊。唐代的荐举、请托对于选人士子在科举或铨选考试中能否被录取固然十分关键,但如出现玄宗复试选人,张奭“曳白”落选的场面,不仅功亏一篑,还会受到惩处。因此,在试场上如何作弊过关,考生们也绞尽脑汁。主要作法,一是冒名顶替,找枪手代考;二是假邻座之手;三是挟带有关书籍。冒名顶替之弊,上文已述,民间故相传云“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说明假冒的比例相当高。邻座假手之弊亦十分严重,史称“方优者一兼四五,自制者十不二三”(《通典》卷十八)。如与李商隐齐名的晚唐诗人温庭筠就是个著名的枪手,屡次赴举场遭黜落,怀才不遇。曾于宣宗大中末年赴选试有司,《新唐书》本传载“上书千余言,然私占授者已八人”,可谓文思神速。文场假人试艺之滥,频频有人摘挞,不仅是科举考试和铨选试判,其他如学馆生徒、千牛三卫等,凡须考试(或称简试)的环节,假手他人的现象均屡禁不止。还有人交通胥吏,偷换试卷。唐代试场已有搜检之法,令文规定举人可带书策诗韵之类的工具书入试,而且考试时间又较长,往往夜以继日,所需餐具、蜡烛、木炭等一应必需品许携入,所以搜检远不如后代严格。这样一来,就给考生挟带舞弊大开方便之门。由于唐代公举私荐对录取的影响很大,如有贵要请嘱,甚至“手不把笔,即送东司,眼不识文,被举南馆”(《朝野佥载》),因此,“一日之艺”并不能定终身,挟带亦未被认为是突出的弊端。肃宗时,李揆兼礼部侍郎,病选士不得实才,而只是在搜检禁挟带这类枝节上下功夫,于是请求在试场上备置《五经》、诸史及《切韵》等书,并对贡士说“大国选士,但务得才,经籍在此,请恣寻检”,他这种举措人人称美,很快升为宰相(《旧唐书·李揆传》)。宋代以后,铨选试判徒具形式,科场考试日益重要,试场舞弊逐渐成为最主要的舞弊方式。 

二、唐宋时期的社会变革与考场舞弊方式之关系 

  唐代对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防范,主要是惩处贬黜渎职营私的典选官及贪赃受贿的胥吏,如崔湜,中宗时拜相典选,因纳职赂遗,使“铨品无序”,被贬为江州司马。吕堙,肃宗朝为相,受宦者请托为人补官,事觉罢相。李建,宪宗朝曾知礼部贡举,取舍非人,惑于请托,坐罚俸料。文宗朝,吏部南曹令史李賨等人伪造出身签符,卖空白官告,收取选人钱财,下狱推鞫处死。其次是加强资格审查,杜绝假冒伪滥,整顿档案。再次就是严格考试制度。除科目及考试内容逐渐规范化,还曾建立“别头试”(即避亲)、试判糊名、复试、试卷复查、殿试、御史监试、试场搜检挟带、座位插荆棘分隔考生等制度和措施。但上述这些措施和制度,明显侧重如何公开地、面对面地奖拔人才。唐后期科举考试及铨选考试卷面成绩往往在录取与否上不起决定作用,根据声誉及各方面的推荐才是关键所在。糊名试判虽然二度施行,但终不能成定制,禁挟带之制朝野亦不称美。考场如何严格管理并不是当时人选举议论中的主要话题,不少人建议,应恢复古代辟举法,即实行一种荐举与考试相结合、选权逐级下放的选举方式,反对只凭考试决定升迁而忽略德行、才干。 
  史家对唐至宋的社会变革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陈寅恪先生认为,历史的变迁中蕴含着文化的变迁,宋代以降的新局面正是在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已经开始酝酿并逐渐发展着。这种新局面与新变化表现在士族门阀已经从政治、经济及社会地位上全面地衰落,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一定意义上的贵族政治已逐渐为纯粹意义上的官僚政治所取代,地主阶级的更新(或称再编制)在以科举制为主导的选官体系中逐步得以实现;社会身份制逐渐转换为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地主经济与自由租佃关系充分发展;权力结构在统治阶级中不断调整、再分配的过程中,总的趋势是中央集权与各级平行权力的互相牵制的加强。学术文化思想以新儒学的出现为标志,考试标准内容则以自由发挥、议论见长,展示文采的诗、赋、策论逐渐被代圣人立言、注重阐发义理、拘泥于格式的经义所取代。上述种种变化的结果对考试制度的影响非常大,一是促使考试选人方式由辅助地位上升到主要地位,并由不成熟、不完善向成熟、完善发展,即制度化、规范化、等级化、统一化的确立。二是以科举(后归于进士一科)制为代表的选举方式适应了统治阶级扩大社会基础、加速社会各阶层对流、不断进行内部更新的需要。以科举入仕的人数的绝对数量与相对数量都呈大幅度增加趋势,升迁亦较其他途径入仕者主要与过去占优势的门荫入仕便捷,逐渐成为中、高级官吏的主要人选。三是由于考生及官吏人数的激增,举选又由分而合,考试系统也统一为科举一系,官吏原有的荐举(公荐)权力则被纳入以铨叙职能为主的铨选系统中,以一种手续化了的保荐制形式而保留。 

由于考试成绩成为入仕与否的关键所在,应举范围从地域到阶层都大大扩展,“较一日之艺”便成为众目所注。权贵干预选举的权力被收夺,主考官凭个人的好恶录取的权力也被限制,面对面的公开考试转为背对背的不公开考试,考生自由发挥、驰骋文采的机会被剥夺,座主门生关系亦被“天子门生”取代。于是,考生们作弊的侧重点就转移到了科场。与此同时,自北宋起,考场的管理日趋严密。实行一是出题主考官等先行隔离,试日放回;二是考场用竹篱隔断以防外界或胥吏与考生交通。三场考试,每日一场,早入晚出,当天试卷皆锁入柜中,考生入场后封门,出场时开门,亦防内外传递;三是派遣官吏监门监试、巡察场屋;四是实行试卷糊名(即糊住考生姓名)弥封(即去掉考生姓名付以编排号码)、誊录(由誊录院差人誊录试卷),以防主考官依据姓名、籍贯、笔迹营私;五是封印首卷以防换卷;六是实行连保连坐法,以防假冒伪籍,七是核查笔迹,以防枪替或易换文本;八是取消烛继。唐时科举考试,至晚未完,以燃三条烛为限,烛尽收卷。宋真宗时则取消继烛,大概为昏暗之中,不利防弊;九是层层复试。从考查这些防弊与防弊措施也可以看出作弊的重点都放在考场与试卷上。虽然防范严密,但挟带、枪替、易卷、涂改等现象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打通关节也以巡场人员及誊录之吏为主。当然,这种侧重点的转移并非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此后请托贿赂仍比比皆是,只是一般以一种不太公开及迂回的方式进行了。 
  考试制度只是唐宋时期诸多政治制度中的一种,但在以“举、选二门”为“国之重事”的中国封建社会,它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选举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从标准、内容到形式的变化,不是考试制度本身所能涵盖的,同样,与考试制度严密化同步滋生的舞弊方式也并非仅仅是考试制度的伴生物,而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阶层变动、极力结构调整、学术文化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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