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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考试的舞弊方式与社会变革 | |||||
作者:易禾 文章来源:百度唐朝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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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考试的舞弊方式与社会变革 考试是培养、教育、选拔人才的方式之一。考试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不仅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文化素质的提高、平等竞争意识的增强。唐代由于考试制度的形成与健全,为统治基础的扩大提供了保证,也为寒门俊秀入仕提供了机会与可能,加速了社会各阶层的对流,对社会学术文化起到推动与普及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考试过程中作伪、舞弊之风也不断滋生,日益猖獗,舞弊方式随社会变化与考试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各有异同。唐宋之际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变革时期。我们探究唐代考试中的舞弊方式与后世之异同,不仅有助于澄清考试制度本身的内在变化,也可借此反射出社会大变动的缩影。 一、唐代考试中的舞弊方式面面观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曾阐明唐代举士选官正式分途,形成了礼部试士、吏部试吏的两套考试系统〔按:唐代举士属之吏部考功员外郎,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移归礼部〕的事实。札部以科目选士,主要为进士、明经二科,举子主要来自各地投牒自举的士子与各级学馆的生徒,谓之常举。此外,皇帝还不定期下诏制举,以待非常之才。凡常举及第者,仅获得出身(即做官资格)。虽令文规定州、县须先试,才能举送,实际上只是过场而已,礼部主持的考试才是正式和关键性的。吏部主持的考试,又名曰“释褐试”,凡经考试中格者,才能始授以官职。参加考试的对象称“选人”,包括通过科举及第、门荫结品、杂色入流、军功晋升等途径获得出身及部分六品以下停替待选的前资官。考试标准为德、才、劳,以身(体貌丰伟)、言(言辞辩正)、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作为考察考试内容。其中,判文的优劣,是定夺予留的关键。进京应举的士子最多时达万人,而选人最多时竟达五万人,每年礼部科举录取名额一般在数十到二百名之间,吏部注拟官阙约在二千到四千之间。在中央日益用考试的严密化、规范化来甄别士流、拉开档次、限制人数的同时,考试的各个环节舞弊作伪之风渐炽,不仅开后世科场作伪之先河,也因时代特点而呈现出与后世的差异性。唐代的舞弊作伪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二)驱驰权要、打通关节。唐代考试从报名、审查到考试、录取的全过程,一般都是公开进行(除武后时一度实行选人试判糊名外)。当时还没有达到一纸定终身的纯粹以试卷的优劣取人的地步,人为因素仍起很大作用,公开荐举、私相嘱请、社会舆论都对主考官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权门贵要的干预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录取与否及名次。很多士子在考试前通过行卷、投谒的方式,向有影响力的权贵献纳自己的作品,以求获得赏识而能被推荐。如顾况荐赏白居易、韩愈推奖程昔范等出于公心的赏誉,在有唐一代并不乏其例,但更多的是以亲情、子弟、故交或贪贿而私相嘱请。往往由于嘱请之人官高位重,或掌选之人自身不正遂使举选幸门大开。如武后时,幸臣二张(易之、昌宗)之弟昌仪,早朝途中受选人薛某赂金,于是授意天官(吏部)侍郎张锡,不想张锡失其状,只好按昌仪的意思“但姓薛者即与之”,以至当年参加铨选姓薛者六十余人,都得到官职(《资治通鉴》卷206)。奸相李义府,本无藻鉴之才,却恃武后之势,专以卖官为事,致使“铨序失次”(《旧唐书·李义府传》)。玄宗开元年间,李林甫掌选,宁王私谒十人,李林甫为外示以公,遂与宁王商议“就中乞一人卖之”,于是放选榜云:“据其书判,自合得留,缘嘱宁王,且放冬集”(《国史补》下)。苗晋卿天宝二年(743)掌选,为取悦御史中丞张倚,特将其子张奭录为第一,玄宗闻之亲试入等的六十四人,登第者十无一二,而平日不读书的张奭“手持试纸,竟日不下一字,谓之‘曳白’”(《旧唐书·苗晋卿传》),被士子传为笑谈。代宗时,元载当政,史载当时“贿赂朋党大行,不以财、势者,无因入仕”。李实,德宗朝为京兆尹,倚恃宗室身份,怙权作威,私荐士二十人,并威胁知礼部贡举的权德舆,如果不让这些人及第,就把他从朝中赶走(《新唐书·李实传》)。懿宗咸通末年,唐祚殆亡,曹确、杨收、徐商和路严同为宰相,杨、路弄权卖官,曹、徐袖手备员而已,于是长安民谣有“‘确’确不论事,钱财总被‘收’,‘商’人都不管,货‘赂’几时休”(《唐语林》卷七)之语。上述例子举不胜举。在举选过程中,除“公卿子弟亲戚随位各有分数,……谓之省例”(《通典》卷十八),其余名额很大程度上被请托占据。不少举子选人因此而背本趋末,以请托奔驰为当务之急,用各种方式驱驰府寺,请谒权贵,交驰公卿,以求获得提携、汲引,有攀亲者,有续故者,也有以钱行贿者。开铺卖官、卖官鬻爵史不绝书,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常使才俊之士坐成白首,孤寒士子淹滞经年。权贵干预选举,虽属猥弊,但干预之所以得逞,请托之所以盛行,与当时的政治制度与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关系。荐举人才不仅是中高级官吏的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力,如荐举得人,朝野称美,如荐举不当,污名获谴。况且考试是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进行,主考官与考生并不回避,往往录取对象与名次事先已有预定,考试有时却流于形式,公举私荐交相进行,这都为请托开了方便之门。 唐以后各朝,虽然请托干选、打通关节的事例也很多,但这样公开化普遍化以及技术环节上可乘之隙之多,却是仅见于唐代。所以,唐代有令史受贿被处罚或掌选举之官因选举失当或贪赃枉法被贬黜的案例,但却几乎未见到因请托买嘱主考官事发而受到处理的。 二、唐宋时期的社会变革与考场舞弊方式之关系 唐代对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防范,主要是惩处贬黜渎职营私的典选官及贪赃受贿的胥吏,如崔湜,中宗时拜相典选,因纳职赂遗,使“铨品无序”,被贬为江州司马。吕堙,肃宗朝为相,受宦者请托为人补官,事觉罢相。李建,宪宗朝曾知礼部贡举,取舍非人,惑于请托,坐罚俸料。文宗朝,吏部南曹令史李賨等人伪造出身签符,卖空白官告,收取选人钱财,下狱推鞫处死。其次是加强资格审查,杜绝假冒伪滥,整顿档案。再次就是严格考试制度。除科目及考试内容逐渐规范化,还曾建立“别头试”(即避亲)、试判糊名、复试、试卷复查、殿试、御史监试、试场搜检挟带、座位插荆棘分隔考生等制度和措施。但上述这些措施和制度,明显侧重如何公开地、面对面地奖拔人才。唐后期科举考试及铨选考试卷面成绩往往在录取与否上不起决定作用,根据声誉及各方面的推荐才是关键所在。糊名试判虽然二度施行,但终不能成定制,禁挟带之制朝野亦不称美。考场如何严格管理并不是当时人选举议论中的主要话题,不少人建议,应恢复古代辟举法,即实行一种荐举与考试相结合、选权逐级下放的选举方式,反对只凭考试决定升迁而忽略德行、才干。 由于考试成绩成为入仕与否的关键所在,应举范围从地域到阶层都大大扩展,“较一日之艺”便成为众目所注。权贵干预选举的权力被收夺,主考官凭个人的好恶录取的权力也被限制,面对面的公开考试转为背对背的不公开考试,考生自由发挥、驰骋文采的机会被剥夺,座主门生关系亦被“天子门生”取代。于是,考生们作弊的侧重点就转移到了科场。与此同时,自北宋起,考场的管理日趋严密。实行一是出题主考官等先行隔离,试日放回;二是考场用竹篱隔断以防外界或胥吏与考生交通。三场考试,每日一场,早入晚出,当天试卷皆锁入柜中,考生入场后封门,出场时开门,亦防内外传递;三是派遣官吏监门监试、巡察场屋;四是实行试卷糊名(即糊住考生姓名)弥封(即去掉考生姓名付以编排号码)、誊录(由誊录院差人誊录试卷),以防主考官依据姓名、籍贯、笔迹营私;五是封印首卷以防换卷;六是实行连保连坐法,以防假冒伪籍,七是核查笔迹,以防枪替或易换文本;八是取消烛继。唐时科举考试,至晚未完,以燃三条烛为限,烛尽收卷。宋真宗时则取消继烛,大概为昏暗之中,不利防弊;九是层层复试。从考查这些防弊与防弊措施也可以看出作弊的重点都放在考场与试卷上。虽然防范严密,但挟带、枪替、易卷、涂改等现象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打通关节也以巡场人员及誊录之吏为主。当然,这种侧重点的转移并非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此后请托贿赂仍比比皆是,只是一般以一种不太公开及迂回的方式进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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