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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两税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4    

 

 

 

 

 

 

 



唐朝的两税法

唐两税法内容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唐朝两税法的重要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   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统治的黑暗和残暴在唐朝后期政治极为腐败的情况下,土地兼并异常激烈。地主官僚的田庄遍布全国,大量农民破产失去土地。所谓:"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

  两税法实行不久,由于钱重物轻和税额不断增加,农民所受的剥削日益加重。例如:由于钱重物轻,万钱原纳绢三匹,十五年后就必须纳绢六匹,人民的负担加重了一倍。在税额方面,两税法公布后的第三年(建中三年),每千钱加税二百文。而792年(贞元八年),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又奏请加征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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