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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由罪犯组成的明朝长生军研究         ★★★★ 【字体:
由罪犯组成的明朝长生军研究
作者:康涛    文章来源:往复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9    

 

 

 

 

 

 

 



    长生军是明代军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恩军、谪军、谪戍军、谪发军、罪军等。长生军在明代军制中占有什么位置?明人陆容在《菽园杂记》卷8中说:“汉、唐、宋兵制,皆取兵于民,壮则入伍,老则放归,即三代寓兵于农之遗制也。本朝军伍,皆谪发罪人充之,使子孙世世执役,谓之长生军。且谪发之地,远者万里,或数千里,近者千余里。南北易调,非其土性,难以自存,是以死伤逃窜者,十常七八,行伍实数,能几何人?况有罪谪发者,率皆奸民,善于作弊,无惑乎什伍之亏耗也。”

    明代军伍,真的都是“谪发罪人充之”吗?事实肯定不是,但正是因为长生军在明代实在是太著名,而充军之人又是如此之多,陆容有此误解并不奇怪。姑就过眼史料,对明代长生军做一点考证,以求教于方家。

    恩军之名始于洪武二十七年三月,《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癸酉:“诏兵部: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而恩军之实当早于这个时间,《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年五月甲申:“诏凡吏民谪发辽东戍守者,各以时力田讲武,不得更上封事论诉是非,违者罪之。”

    恩军的主要职责有做饭、养马、守御、驿吏、屯田等。

做饭——

    《明史·兵志一》:“先是,新宫成,诏中书省曰:‘军士战斗伤残,难备行伍,可于宫墙外造舍以居之,昼则治生,夜则巡警。’其后,定十二卫随驾军上直者,人给钱三百。二十八年复于四门置舍,使恩军为卫士执爨。恩军者,得罪免死及诸降卒也。”

    《明太宗实录》永乐三年十二月乙酉:“都察院奏:奉命详定原议笞、杖、徒、流罪条例,勘酌适中以闻,今议徒、流罪发充恩军者,于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从之。”

    康涛按:以上史料证明,恩军有为值皇城禁卫的士兵做饭的。这一制度始于明初的南京,终于正德年间(正德十年之前)的北京。考《明武宗实录》正德十年六月甲戌:“给事中王良佐、御史周伦、主事侯纶,奉命选各营卫官军操练。是时,食粮官军三十八万四千七百四十五人,各监局供役者有旨免选。既而锦衣卫、腾骧四卫、牺牲所各仓,五军围子手,义刀、神机、五千下官军、军匠、军斗、军余,长安左右、东安门恩军,皆以都督朱宁、太监谷大用等相继奏免凡十六万二百八十五人。”

养马——

    《明史·职官志四》:“苑马寺……凡苑,视广狭为三等:上苑牧马万匹,中苑七千,下苑四千。凡牧地,曰草场,曰荒地,曰熟地,严禁令而封表之。凡牧人,曰恩军,曰队军,曰改编之军,曰充发之军,曰召募之军,曰抽选之军,皆籍而食之。”

    《明史·职官志四》:“永乐四年置苑马寺凡四:北直隶、辽东、平凉、甘肃。五年增设北直隶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六年增甘肃、平凉二寺监。每寺各六监二十四苑。十八年革北京苑马寺,并入太仆。正统四年,革甘肃苑马寺,改牧恩军于黑水口,隶长乐监。

    《明史·兵志四》:“明制,马之属内厩者曰御马监,中官掌之,牧于大坝,盖仿《周礼》十有二闲意……牧之人曰恩军,曰队军,曰改编军,曰充发军,曰抽发军。

    《明太宗实录》永乐三年十二月乙酉:“都察院奏奉命详定原议笞杖徒流罪条例勘酌适中以闻今议徒流罪发充恩军者……于汉、赵二府牧马……从之。”

    《明英宗实录》正统元年九月丙辰:“给辽东苑马寺永宁监养马军人冬衣布花。先是,本监清河等苑军人自陈养马岁久,援例请给冬衣布花。事下行在户部,议以辽东恩军在营有家室者每人岁给绵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无家室者每人绵布一疋绵花一斤养马军人,合如例以给。从之。”

    《明孝宗实录》弘治十五年三月甲申:“兵部议覆陕西苑马寺卿李克恭所奏,恩军、队军逃故数多,又多别项差占,请严行清查,以备养马。命巡抚官严督清查选补,不许虚应故事。”

    《明孝宗实录》弘治十七年正月乙亥:“督理陕西马政、都御史杨一清言修举马政二事……一增牧军。谓六苑旧额恩军一千二百有奇。岁月既久,伍籍虚耗,止余七百余人,畜养乏人,则蕃息无效。请以本地流移客户编作恩军,给拨草场,使之住牧,其有投托影占者,绳之以法,兵部覆奏。从之。”

    《万历野获编·恩军》卷17:“洪武二十七年,诏兵部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意以免死得戍,当怀上恩也。然是时,方以重典刑乱国,良民多坐微眚隶斥籍,其戴恩者必无多。因思完颜季年,中原丧败,令刺民为兵,以起亘亘字原缺,校者意补,古之怨,名之曰怨军。正堪与此作确对。陆釴《漫记》云:辽东养马皆恩军。”

    康涛按:由上述史料可证,恩军有养牧军马之责。而根据杨一清之言,陕西六苑恩军额定只有1200多人,如以此数推算,明代全国马苑数在50个上下(详见《明史·职官志四·苑马寺》),牧马恩军额数当为10000人上下,其数并不是很多。再加上不堪困苦逃亡及“别项差占”的,实数更应远小于额数(杨一清所言六苑额数1200,实数700)。

守御——

    考《明史·四川土司传》:“越巂卫,汉邛都及阑二县地……洪武中,岭真伯以招讨使来归,因改为邛部军民州。洪武二十五年置越巂军民指挥使司于邛部州,命指挥佥事李质领谪戍军士守之。”

    《明宣宗实录》宣德五年十一月己未:“行在兵部奏:隆庆左右二卫言,副总兵都督方政,每卫调取官军一千一百人往独石等处守备,缘二卫官兵先已调云州等处,若再调发,则隆庆地方守备不足。今考二卫军数,除选调之外,各处屯守官军及谪发充军者尚多,请令副总兵方政于隆庆左右及保安卫官军调三千人往独石等处更番守备,其轮次月日从方政处置。又奏:总兵官都督山云言,广西武宣守御千户所,城池低洼,瘴疠特甚,原伍官军一千五百八十二人,今存四十七人,力难守备,乞以法司问发充军罪囚益之,请如云所言,仍请行湖广三司及军卫有司以罪囚应充军者益之……皆从之。”

    《明英宗实录》正统四年冬十月癸未:“甘肃总兵官定西伯蒋贵等奏:沿边一带墩台守卫旗军,每季更番,已有定例,惟坐事谪发者经年卫守,不得休息,无人供给,饥寒困苦,窃恐有误边情,乞如常例更番为便。从之。”

    《明英宗实录》正统八年秋七月辛酉:“镇守甘肃太监李贵奏:西安等卫所府州县军民谪发极边守墩瞭哨者,只身缺食,累次逃窜,宜给与口粮每月三斗。从之。”

    《续文献通考》卷129《兵考之郡国兵边防》:“神宗万历元年九月更定戍边班军更番之法……七年四月编定辽东金复等土兵及永宁监恩军,金复土兵五千七百一十五名、恩军二百七十八名,著为定制,每年十月初旬,委官管领,在城堡操防,次年二月归农。”

    《明神宗实录》万历九年三月辛未:“兵科都给事中王致祥等以辽左屡招掳,陈善后四事:一议边远充军,言辽左累岁兵荒,荐遭杀戮,丁壮略尽,乞将各省充戍军犯,尽□辽东、锦义诸卫,所以实穷边。着伍之日。即给与月粮、房、田,仍加意抚恤,勿致逃亡……上曰:‘辽东地方屡被虏患,军士疲苦,两河官军月粮准一体加添,足四钱数,余俱依拟行。”

    《顺治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秦世祯揭帖》(南明史料卷4160):“议修建烽堠。职查边海地面,旧制俱有烟墩炮台,密如星布。每处设墩军五名,日则瞭望,夜则传报。前代以犯罪军人及有司谪戍人犯充之。”

    康涛按:考上述史料,明代恩军例有守御之责,其守御之地,既有陆防,亦有海防,且有紧要之地。《明宣宗实录》所言隆庆左右卫,即今天的北京延庆,明穆宗时避穆宗隆庆年号而改之。此地比邻居庸关(八达岭长城),在明代是非常紧要之地。此外,上文所述牧马之恩军间或亦有守城之时,《续文献通考》所言“永宁监恩军”即为牧马之恩军,每年十月初旬到次年二月,都要在城堡操防。《续文献通考》所述是始于万历七年,而考《明英宗实录》天顺三年春正月甲辰:“陕西总兵官、保定侯梁瑶等奏,欲将陕西苑马寺牧放恩军户内余丁,选壮丁二百五十名,给与器械、口粮,委头目管领,遇冬往靖虏卫操守,春暖放回生理,俟边方宁靖,仍旧牧放。从之。”可见牧马恩军参与边防,天顺三年时即有。从《续文献通考》中记载的土兵与恩军数量比例看(5715:278),恩军在辽东半岛金州卫、复州卫守卫中的比例很小。

驿吏——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八月甲戌:“置永宁至沾益州邮传四十八。贵州都指挥同知马烨巡示所置邮传,未有邮卒,请以谪戍军士应役,每十铺置百户一人总之,就屯田自给。从之。”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九年春正月戊戌:“凉州、肃州马驿及递运所见役恩军,多系曾经籍没之人,所以衣食不给,往往逃故,继今请于弛刑。编军之徒免没家财,其见役者,再乞人给月粮三斗。上皆从之,仍命给以冬衣。”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九年九月庚申:“陕西行都指挥使司言:自凉州至庄浪,马驿、递运所九,其大河、黑松林、岔口三驿,以谪发刑徒充役,余役夫皆临洮等府民与庄浪等卫军参为之。”

屯田——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张金奎先生之《明代军户来源简论》一文有详述,在此不续貂。张先生原文见本文末链接。

    关于恩军的待遇

    对于恩军所享受的待遇,学界历来有争论。

    首先是月粮问题。

    《明史·食货志六》:“天下卫所军士月粮,洪武中……籍没免死充军者谓之恩军,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家口者四斗。”《明史》仅言此政行于洪武年,并没有具体年份的记载。而考《明实录》,此政要不就是子虚乌有,要不就是“虚文”。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八月甲戌:“置永宁至沾益州邮传四十八。贵州都指挥同知马烨巡示所置邮传,未有邮卒,请以谪戍军士应役,每十铺置百户一人总之,就屯田自给。从之。”可见,至洪武二十四年,应驿吏之谪戍军士还还没有月粮,要靠“屯田自给”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九年春正月戊戌:“凉州、肃州马驿及递运所见役恩军,多系曾经籍没之人,所以衣食不给,往往逃故,继今请于弛刑。编军之徒免没家财,其见役者,再乞人给月粮三斗。上皆从之,仍命给以冬衣。”可见,至洪武二十九年,至少凉州、肃州马驿及递运所在役恩军仍没有月粮,即使当年已经拨给,但并不是《明史·食货志六》记载的数字。

    《明英宗实录》正统八年秋七月辛酉:“镇守甘肃太监李贵奏:西安等卫所府州县军民谪发极边守墩瞭哨者,只身缺食,累次逃窜,宜给与口粮每月三斗。从之。”可见,直到正统八年陕甘地区守御恩军尚没有月粮,而最终拨给的也只有每人三斗(“只身缺食”),并不足《明史·食货志六》所载的“无家口者四斗”。

    此外,即使恩军确有月粮,其数也远比正式士兵少。《明英宗实录附景泰实录》正统十四年九月癸巳:“给南京选操恩军粮赏如正军例。”此点,《明史·食货志六》所载数字亦可证。

    从上述这些相互矛盾的史料看,笔者以为,即使明中央政府对于恩军月粮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不用地点,不同时间上,其执行也天差地别。但总的说来,应该是该给的不给,该足数给的不足数给。

    其次是钞锭布匹棉花赏赐问题。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八年八月辛巳:“赐山东辽东诸卫恩军绵布各二匹、绵花二斤。初以恩军为宥罪之人,比之正军,例不赏赐。至是,上以边地苦寒,特命赐之。”据此,在洪武朝,与正军相比,恩军因戴罪之身例无钞锭布匹棉花之赐。

    而同是《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九年九月辛亥条又记载:“西平侯沐春言,旧例,恩军在边十年不逃者,赏与旧军同,人给布三疋。”这就是说,按照成例,恩军在边十年不逃者,在赏赐问题上就可以享受和正军一样的待遇。

    《明英宗实录》正统元年九月丙辰:“给辽东苑马寺永宁监养马军人冬衣布花。先是,本监清河等苑军人自陈养马岁久,援例请给冬衣布花。事下行在户部,议以辽东恩军在营有家室者,每人岁给绵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无家室者每人绵布一疋、绵花一斤,养马军人,合如例以给。从之。”据此,到正统元年,辽东恩军获赏布匹棉花已成定例。

    这一成例到了正统三年,即在理论上于全国执行,但数量有变化。《明英宗实录》正统三年冬十月癸丑:“给报效甲军冬衣布钞绵花有差。先是,应募报效甲军月粮人给一石,冬衣布花未给,有司以请。上命给之。至是,行在户部奏,甲军五百七十余人,其类不一,议将男子婿余丁如在京旗军例,有室家者给绵布三匹,本色二匹,折钞一匹,绵花一斤八两,逃囚依为事。食粮恩军例给绵衣一匹,绵花一斤八两。从之。”据此,正统三年之前,即使正军获赐布匹棉花都没有成例。

    这些史料又有相互矛盾。其实,这并不难理解,一是对待恩军的政策肯定是混乱的,而执行上就更没有规矩。直到万历初期,辽东恩军的待遇问题大概也没有完全解决。《明神宗实录》万历九年三月辛未:“兵科都给事中王致祥等以辽左屡招掳,陈善后四事:一议边远充军,言辽左累岁兵荒,荐遭杀戮,丁壮略尽,乞将各省充戍军犯,尽□辽东、锦义诸卫,所以实穷边。着伍之日,即给与月粮、房、田,仍加意抚恤,勿致逃亡……上曰:‘辽东地方屡被虏患,军士疲苦,两河官军月粮准一体加添,足四钱数,余俱依拟行。’”可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古如此。

    关于恩军的籍贯和戍守地区

    《续文献通考·兵考·兵制》卷123:“臣等谨按:王圻《续通考》云,谪发充军者,子孙世世执役,谓之长生军,谪发之地南北易调,非其土性,故每不能自存也。”上已引《万历野获编》卷17亦持此说。

    考《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十九年正月辛卯:“广西巡按御史萧世延奏,本省军伍日耗岁额多亏……臣窃谓军多失伍,由谪军远戍,非死即逃,宜止于两广地方随便谪发,不惟水土相安,且令有司易为勾理……疏下所司议可,俱行之。”上面的史料证明《万历野获编》与《续文献通考》的说法,同时告诉我们,至嘉靖二十九年正月后,两广地区的充军者在理论上只在本地区谪戍,免去了“南北易调”之苦。

    而根据《明太宗实录》,屯田恩军也有赋役义务。《明太宗实录》永乐九年冬十月乙未:“宽北京迁谪军民赋役。初敕户部曰:谪徙北京为民及充军屯种之人,初至即责其赋役,必不能堪,其议宽之。至是,户部议,自愿北京为民及免杖而徙者,五年勿事;免徒流而徙者,三年勿事;充军屯田者一年后徵其租。从之。惟充军屯田者命二年后徵租,仍命户部戒饬郡县,务崇宽恤,毋事虚文。”

    关于恩军来源之补充考证

    张金奎先生之《明代军户来源简论》一文(原文见本文末链接),依据洪武二十六年编定的《诸司职掌》和康熙《新修广州府志》,将恩军来源归纳为24类。然考诸其它史料,还有数类来源没有归纳进来)——

    一、居住于京城附近的高官和军人,霸占百姓田产,掠夺百姓财货者——《典故纪闻》卷11:“正统初,达官军校人等居畿甸者,多占民田掠民财,御史成规以为言,英宗诏锦衣卫兵马司分捕之,犯死者于犯所枭首,徒流者发边卫充军,仍罪其头目。若地方被劫夺而官校纵容者,重治以罪。”

    二、受人钱财写状子诬告无辜者——《典故纪闻》卷11:“民有受财教唆捏写讼状诬告平人者,刑部奏,虽称教唆,不系越诉。英宗命充军,后有犯者,悉准此例。”

    三、自宫者——《典故纪闻》卷14:“宪宗因有自宫求进者,姑宥其罪,发原籍当差,不许投托王府势家潜住,违者论死,隐匿之家,发边远充军。”《典故纪闻》卷16:“弘治五年十二月,命礼部榜谕天下。今后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同罪,里老容隐者,亦治罪不宥。”

    四、违禁之僧道——《典故纪闻》卷11:”正统十一年,有僧四人私建寺于彰仪门外,为御史林廷举所奏,英宗特命发边卫充军。”
《典故纪闻》卷12:“景泰间,户部尚书金濂言节用粮储十事,内一款言:‘僧道潜住京师,动以万计,虽不费官粮,而米价踊贵,实由其冗食所致。宜除在京寺观及奉旨存留外,余令回原寺观住居,仍令五城兵马司挨捕,违者俱如永乐间例发遣充军。’”
《典故纪闻》卷12:“景泰时,御史叶峦言:‘窃见天下僧徒冗滥败俗伤化,其间有因户内丁多求避差役者,有因为盗事发更名换姓者,有系灶丁灶户负盐课而偷身苟免者,有系逃军逃匠惧捕而私自削发者。乞敕该部议,取各僧度牒审验,若年貌相同,名籍俱实者,仍与执照为僧,若买借他人度牒及无度牒者,究问,递发前项卫分充军。’”

    《典故纪闻》卷13:“天顺初,留守左卫小旗陈福奏:‘洪惟太祖高皇帝创业之初,建创寺观,设立僧道,已有定额,其后往往私创庵院,滥将无籍之徒收充,亦有逃军囚匠改名易姓,削发顶冠,人莫之识,偷享安闲,不耕而食,不蚕而衣,不货殖而财用有余,故人皆乐为之。近年旱潦相仍,百姓艰食,其游惰之人,或托为僧道,游食四方而愈盛矣。以在京观之,寺观动至千百,僧道不可数计,求财索食,沿街塞路,张挂天神佛像,擅言祸福,以盖造寺观为名,务图肥己,饮食酒肉,宿歇娼妓,无所不为。又有燃指焚香,刺肤割股,惊骇人目,扇惑人心,不惟饕餮于民,抑且有伤风化。乞在内令巡城御史、五城兵马司,在外令巡按御史及有司等官拏问发落,仍敕礼部将各府州县盖定寺观额设僧道名数,除已给度牒者,暂令各寺观附籍,其余查无度牒,悉发宁家随住当差。遇有额内缺数,方许簪剃。设有仍前私自簪剃及指称行者道童名色,躲避差徭,将本犯并寺观住持悉发充军,其余滥设寺观尽行拆毁。’从之。”

    《典故纪闻》卷15:“僧官常琇者,拜故南和伯方瑛为父,修武伯沈煜、泰宁侯陈桓、丰润伯曹振、锦衣指挥王珩,皆与交好。琇至各家饮酒,皆设鼓乐,琇每招妓与乱。后其徒因与争寺产,因发其通瑛妾诸罪,遂并下锦衣卫鞫实,琇杖发辽东充军。”

    五、私自与外国人交易货物者——《典故纪闻》卷12:“景泰间,命都察院出榜禁约各布政司,外夷经过处所,务要严加体察,不许官员军民铺店之家私与交易物货,夹带回还,及通同卫所,多索车杠人夫,违者全家发海南卫分充军。其该用人夫车辆,以十分为率,军卫三分,有司七分,永为定例。”

    充军的事由还有很多,先列举这些,容日后补充。

    《明英宗实录》正统四年冬十月癸未:“甘肃总兵官定西伯蒋贵等奏:沿边一带墩台守卫旗军,每季更番,已有定例,惟坐事谪发者经年卫守,不得休息,无人供给,饥寒困苦,窃恐有误边情,乞如常例更番为便。从之。”恩军的日子是多么的难捱呀……

    康涛2007年12月25日晨撰于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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